网红明星个税能合法节税吗?小微企业政策 + 成本抵扣降负可行吗?

价格: 面议 2025-12-18 09:57   11次浏览

高收入群体如何合法降低税负:个税专项扣除与小微企业政策详解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收入群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合理降低税负的实际需求。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您了解合法合规的节税途径。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实施的重要税改措施,旨在减轻纳税人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负担。目前,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共包括七项:

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同样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7.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 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该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3. 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依法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

1.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扣除限额提高至30%。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四、合法节税的基本原则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纳税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所有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发生,纳税人应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在核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如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将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的,将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

2. 合法性原则

纳税人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不得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部门依托金税四期系统,打通银行、工商、支付平台等多部门数据,形成"大数据天网",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3. 及时性原则

纳税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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